(2015)蒙民一初字第0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陆兆东与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兆东,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146号原告:陆兆东,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娄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兆东诉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蒙城县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兆东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