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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管蕾、管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管蕾,管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45号原告王军。被告管蕾。被告管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管蕾、管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管蕾、管朝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