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管蕾、管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管蕾,管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45号原告王军。被告管蕾。被告管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管蕾、管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管蕾、管朝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