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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霞与被执行人王元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霞,王元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俞霞,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元来,男,1962年8月8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俞霞与王元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俞霞对被执行人王元来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王元来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王元来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忠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