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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红丽、郭继芳、郭帅奇、郭梦奇与程冬冬、吕松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张红丽,女,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系受害人郭建设之妻。原告:郭继芳,女,1935年8月13日生,汉族,系受害人郭建设之母。原告:郭帅奇,男,1998年12月4日生,汉族,系受害人郭建设之子。原告:郭梦奇,女,2005年12月8日生,汉族,系受害人郭建设之女。被告:程冬冬,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吕松超,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丽、郭继芳、郭帅奇、郭梦奇诉被告程冬冬、吕松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丽、郭继芳、郭帅奇、郭梦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丽、郭继芳、郭帅奇、郭梦奇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丽、郭继芳、郭帅奇、郭梦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原告张红丽、郭继芳、郭帅奇、郭梦奇负担。审 判 长  张 联审 判 员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孟庆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郭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