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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龙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贺西琴诉延安市教育局、延安市黄龙县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龙民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贺西琴,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6日,陕西省黄龙县人。2015年9月10日,本院收到贺西琴起诉延安市教育局、延安市黄龙县教育局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以“代教人员名义”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确认原告民办教师的身份;2.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应得工资239682.78元;3.要求被告提高原告离岗退养费标准,每月支付原告退养费4731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贺西琴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贺西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雨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记员员季彦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