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怀良与陈仓区天王镇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良,陈仓区天王镇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怀良,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陈仓区天王镇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陈仓区天王镇曹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曹广彦,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张怀良与陈仓区天王镇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仓区天王镇曹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怀良工程款16400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5元,执行费148元。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31日,陈仓区天王镇村服务中心向本院执行局账户汇款14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怀良同意领取14000元后其余部分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48元申请执行人张怀良承担。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