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于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于某。���托代理人:孙立燕,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原告于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莹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燕,被告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2002年双方自由恋爱,××××年××月登记结婚,现无子女。婚后被告无工作,家庭经济拮据,加之被告多疑暴躁,夫妻为琐事争执不休,自2015年3月分居生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被告庞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2012年原告与婚外异性关系暧昧致夫妻疏离,但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与被告庞某大学同窗,于2002年确立自由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双方感情融洽,婚后因收入有限,双方为经济问题时有争执,加之被告疑心原告与婚外异性关系暧昧,敏感易怒,夫妻渐生隔阂。2015年3月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另住,夫妻自此分居。原告心情抑郁,难以排遣,具状诉至本院。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电脑、格力壁挂式及柜式空调各一台。诉讼中原告主张淄博市周村区某小区2号楼2单元3层东户房产及存放于该房产中的海尔冰箱、松下洗衣机、微波炉、三星相机、蓝天沙发、餐桌椅、茶几、电视柜及小家电若干均系其婚前财产,要求判归所有;被告对上述房产及家具、家电无异议,但主张该房产系婚前由其父母提供首付款购买,应归其所有,家具及家电系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卷证实。本���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八年组建家庭,婚姻基础深厚。婚后因缺乏信任,未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渐生隔阂;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加强交流,和好的可能性极大。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