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XXX与吕永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吕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90号申请执行人XXX,无职业。被执行人吕永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吕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0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