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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复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港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港人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复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港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215号金城公寓9号。法定代表人聂义兵,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孙藤路1号东方花园。法定代表人方振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港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0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退房款206万元、违约金60万元、律师费4万元,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灌云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0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刘陵江执行员  宗善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