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鑫,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