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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鑫,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