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聂瑞锋与王朔、刘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瑞锋,王朔,刘刚,颜伯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122-1号申请执行人聂瑞锋。被执行人王朔,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刚,个体户。被执行人颜伯儒,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聂瑞锋与被执行人王朔、刘刚、颜伯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3)邳官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王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聂瑞锋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刘刚、颜伯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朔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朔、刘刚、颜伯儒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聂瑞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朔的房产、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朔的房产、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1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