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兰西县吉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兰西县吉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曜宇,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郭朝明,男。申请执行人兰西县吉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兰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兰西县吉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西县吉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朝明线索,申请执行人兰西县吉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西县吉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长 凤 民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