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荣珍与赵小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同春,张荣珍,王炎秀,张玉琴,张佳琪,李健美,高莉君,赵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李同春,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白水镇。申请人张荣珍,女,200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烽火乡。法定代理人李有丽,系张荣珍母亲。申请人王炎秀,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白水镇。申请人张玉琴,女,200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白水镇。法定代理人王炎秀,系张玉琴母亲。申请人张佳琪,女,2007年9月23日出生,住祁阳县白水镇。法定代理人张英,系张佳琪母亲。申请人李健美,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八宝镇。申请人高莉君,女,200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八宝镇。法定代理人李健美,系高莉君母亲。担保人陈延义,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芦家甸。被申请人赵小兵,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祁阳县黄泥塘镇。被申请人赵小兵驾驶闽AKQ0**轻型厢式货车与申请人李同春驾驶湘M277**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同春及张荣珍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心于2015年9月7日下达事故处理告知书,告知张荣珍等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AKQ031轻型厢式货车。担保人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10000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货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赵小兵的闽x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二、冻结担保人陈延义在祁阳县农商银行的存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倪文生审判员 张雪琳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雪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