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大量与吕维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量,吕维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540号申请执行人:王大量,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吕维球,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维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维球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傅有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