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南长秀与孙立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南长秀。被执行人孙立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棣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立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立国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存放申请人处的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车号为鲁M×××××雪佛兰轿车一辆已流拍。现以物抵债,将被执行人孙立国所有的车号为鲁M×××××雪佛兰轿车一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南长秀抵偿被执行人孙立国应缴纳案件款66400元。被执行人孙立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