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曹治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曹治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846号原告: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云飞。委托代理人:姚永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治平。原告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与被告曹治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建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天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永强、被告曹治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地公司起诉称:2010年9月始,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2014年5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5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一年内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分文,原告经多次催讨仍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输费59000元及利息1018元(自2015年5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治平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现经营不好付运输款困难。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7月开始,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至2014年5月26日,双方经对帐被告欠原告运输款59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款59000元(一年内还清)。但被告未按约履行,经原告向被告催讨无着,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按约支付运输费,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运输费及逾期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治平应支付原告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款5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二、被告曹治平应支付原告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1018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若被告曹治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曹治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慎莲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