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5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5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熊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邳民一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王某乙增加支付王某甲抚养费每月100元,给付至王某甲18周岁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增加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80元由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熊某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5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