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虎与被告郭玉柱、宋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虎,郭玉柱,宋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王建虎,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全大胜,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玉柱,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磊,男,1981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市民。委托代理人石钧,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虎诉被告郭玉柱、被告宋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钱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全大胜、被告郭玉柱、被告宋磊及其代理人石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给付施工费3000元。本院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宋磊将其经营的天骄宾馆室内装修工程交于被告郭玉柱进行施工。2014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郭玉柱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郭玉柱将天骄宾馆室内电路改造工程交于原告进行施工,电路改造工程完工后,经原告与被告郭玉柱核算,原告施工的工程款为3000元,此款被告郭玉柱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施工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宋磊提交的室内装修合同、被告郭玉柱书写的收据、二被告签订的协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虎与被告郭玉柱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郭玉柱将其承揽的装修工程中的电路改造工程交于原告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郭玉柱完成电路改造工程后,被告应该支付劳务费,被告郭玉柱以原告所施工的电路改造工程不合格为由,拒付施工费用,而发包方即本案被告宋磊认可原告所施工的电路改造工程合格,故被告郭玉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郭玉柱支付劳务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磊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宋磊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玉柱给付原告王建虎施工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建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郭玉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