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永付等与徐本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付,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马吉燕,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许本乾,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被执行人:彭玲芝,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7385.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及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的122522.9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确实有效的住址,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