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范静华与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13号申请执行人范静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滠阳大道。法定代表人罗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范静华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调字(2015)第0003号仲裁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静华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支付范静华各项补偿8000元整;二、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向范静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8050元(实际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金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