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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保国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国,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赵保国,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华树成,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兴龙,该医院人事部科员。委托代理人:李正卓,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国诉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赵保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赵保国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代理审判员  李贞慧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