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惠强与夏南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惠强,夏南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903号原告方惠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若飞。被告夏南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惠强与被告夏南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惠强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夏南凤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南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惠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南凤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惠强撤回对被告夏南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原告方惠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