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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魏某某,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小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甲,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海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在深圳市龙华镇打工时相识、恋爱,2004年8月7日生下大儿子肖某乙,2004年12月27日在洞口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14日生育小儿子肖某丙。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被告经常因小事殴打原告。2010年5月20日左右被告在东莞市黄江镇一工艺品厂因小事用拳头将原告的右眼打伤,回到租房内又对原告拳打脚踢。原、被告感情出现了裂痕。被告在外边找了一个叫阿兰的贵州籍女人,原告要被告离开那个女人,被告却说自己的银行卡在那个女人手里,不肯离开那个女人。原告因此很生气。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两年多。原告为解除这桩痛苦的婚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肖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肖某丙由被告抚养成人,各自负担小孩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资料,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原、被告两个儿子的户籍,拟证明原、被告所生两个儿子的情况;4、对原告的接待笔录,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5、对黄彩歌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6、照片1张,拟证明原、被告的大儿子肖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肖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通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1-3号证据及6号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原告的4、5号证据,本院作综合认证,即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先后生育了两个小孩;2010年5月因琐事,被告殴打了原告,双方产生矛盾;自2012年10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确认本案如下基本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4月在广东深圳打工时相识、恋爱,尔后同居生活,2004年8月7日生育大儿子,取名为肖某乙,2004年12月27日,双方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9月14日生育小儿子肖某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时因家庭琐事打架。2010年5月的一天,因琐事被告将原告眼睛打伤,因此,双方产生隔阂。自2012年10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调解。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又生育了两个小孩,应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现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双方应各做自我批评,被告应改变打人的恶习,要多为家庭着想。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生有两个小孩,给双方一次挽救家庭、挽救婚姻的机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要求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