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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辉胜,广西加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025-1号申请执行人范辉胜,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26-3号1栋2单元213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5803030532。被执行人广西加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86号星和园C栋404号房。法定代表人:陈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辉胜与被执行人广西加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加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加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贺州市支行营业室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加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贺州市支行营业室账号为20×××39的存款8672.2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晓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