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秋颖与罗统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颖,罗统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王秋颖。委托代理人王永富,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统全。委托代理人罗毅。130982198601247316。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明,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王秋颖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富、被告罗统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明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15年1月24日10时,在任丘市华油渤海路天成公司门前路段,被告驾驶冀J×××××号轿车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河北省冀中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罗统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原告医疗费1209.92元(其中被告罗统全垫付555.2元)。经沧州市第二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王秋颖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限90日,护理期限3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400元。原告在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工作,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扣发工资奖金8715元,日平均扣发工资奖金72.625元,误工90日,误工费为6536.25元。护理人员王俊凤在华北石油川南酒家工作,日工资108元,护理30日,护理费为3240元。原告属于城镇户口,原告的残疾赔偿金48282元(河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20年×伤残系数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罗统全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号轿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5年1月24日被告罗统全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医疗费1209.92元,未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的赔偿限额,原告的误工费6536.25元、护理费3240元、残疾赔偿金482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63058.25元,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费用110000元的赔偿限额,故原告的上述损失合计64268.17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保险公司能够足额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被告罗统全不负赔偿责任。被告罗统全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55.2元和赔偿原告的2000元,应从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款中扣除,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被告罗统全。判决结果: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秋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712.97元。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罗统全2555.2元。案件受理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393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桂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