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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瑶与唐健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瑶,唐健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陈瑶。被执行人唐健尔。陈瑶与唐健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唐健尔归还陈瑶借款23万元,于2014年12月15日前履行,款由双方自行交接;二、陈瑶、唐健尔双方今后别无经济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75元,由唐健尔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唐健尔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健尔名下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虞景山庄××幢××室房屋因有扺押贷款目前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唐健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2326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理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薄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