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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敏与杨代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敏,杨代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66号上��人(原审原告)刘敏,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代上,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上诉人刘敏因与被上诉人杨代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方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刘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敏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上诉人刘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 武审判员 曹 阳审判员 胡海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