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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连霞、桑金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连霞,桑金芳,杨书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北里。法定代表人钱志江,总经理。被告孙连霞。被告桑金芳。被告杨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都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连霞、桑金芳、杨书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保全费15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彩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