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驰,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汉民,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五年��月十日书记员 杜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