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荣,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49号原告:王海荣。被告: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6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智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荣诉被告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荣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