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邴焕喜与张越、魏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焕喜,张越,魏居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739号原告邴焕喜。被告张越。被告魏居胜。原告邴焕喜与被告张越、魏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向被告张越、魏居胜送达应诉材料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此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之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同时原告不同意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邴焕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云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