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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9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高广学与刘东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943-2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学,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济南高新建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先东,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绪新,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被执行人邢伟,女,1987年3月2日生,汉族,禹城市李屯乡丁寺小学教师,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唐洪兰,女,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金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被执行人刘飞飞,女,1990年3月2日生,汉族,济南军区总医院护士,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高广学与刘先东、刘绪新、禹城鸿源食品有限公司、邢伟、张国华、唐洪兰、禹城市金鹰商贸有限公司、刘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先东、刘绪新、禹城鸿源食品有限公司、邢伟、张国华、唐洪兰、禹城市金鹰商贸有限公司、刘飞飞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广学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先东、刘绪新、禹城鸿源食品有限公司、邢伟、张国华、唐洪兰、禹城市金鹰商贸有限公司、刘飞飞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