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5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洪荣与周东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洪荣,周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5389号申请执行人:陶洪荣。被执行人:周东升。申请执行人陶洪荣与被执行人周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应履行50000元,执行费65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5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骆未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