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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林仙明、陈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到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33-104增1号。负责人韩筠,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海燕,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悦洲,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仙明。被告陈爱琴。我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林仙明、陈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仙明、陈爱琴名下银行存款1248035.4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仙明、陈爱琴名下银行存款1248035.4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