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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锶盐化工厂诉被告奚萍、杨钧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锶盐化工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路130号。法定代表人黄昭源,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雨盛,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萍,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钧瀚,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锶盐化工厂诉被告奚萍、杨钧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锶盐化工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锶盐化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01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锶盐化工厂承担。审判员  沈德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