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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白鸿烈与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鸿烈,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白鸿烈。被告: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兵,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建辉,该公司销售经理,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鸿烈诉被告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迅达实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鸿烈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鸿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鸿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白鸿烈承担。审判员  王转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尚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