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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宝与董良、张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董良,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80-2号原告周宝,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董良,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慧,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诉被告董良、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