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宝与董良、张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董良,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80-2号原告周宝,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董良,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慧,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诉被告董良、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