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与柴建兵、左成、徐克虎、倪超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柴建兵,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4********,住江苏省洪泽县西顺河镇街村*组***号。被执行人左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5********,住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华夏世纪家园*期*幢***室。被执行人徐克虎,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0********,住江苏省洪泽县东三街**号。被执行人倪超,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56********,住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大庆南路****号。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与柴建兵、左成、徐克虎、倪超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2013)泽商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柴建兵、左成、徐克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此款于2013年9月30日前还清,届时利随本清。二、倪超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倪超房产,证号:洪房字第01020**号,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左成房产,证号:洪房字第01021**号,暂时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徐克虎房产,证号:洪房字第01055**号,暂时无法处置。其它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776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泽商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