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玉果与靳国亮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果,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靳国亮,个体,住康保县。委托代理人贾素兰,农民,住康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靳国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靳国亮在中国农业银行康保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靳国亮在中国农业银行康保县支行的存款35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池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