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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尚车与高庆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尚车,高庆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郭尚车,男,1948��出生,汉族,夏津县。被告:高庆如,男,1975年出生,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尚车与被告高庆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尚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尚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尚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兆可人民陪审员  祖昕晖人民陪审员  孟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