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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建宁与莫志伟、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宁,莫志伟,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宁。被执行人莫志伟。被执行人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莫志明。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桂林市资源县城北新区资江名邸1-1-1-5号、1-1-1-2号、2-1-1-1号、2-1-1-3号、2-1-1-7号、2-1-1-8号、2-1-1-9号、2-1-1-10号、12-3-1-6号等9套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钰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