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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恢执字第0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宏年与方向明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恢执字第00017-2号申请执行人:彭宏年,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方向明,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00)太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向明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光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