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进平与沈瑞林、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24号原告陈进平,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佘定钦,东山县前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瑞林,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秀梅,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平与被告沈瑞林、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陈进平负担。审判员吴玛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林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