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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6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与周凤琪、罗琳、罗敏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周凤琪,罗琳,罗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6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琳。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琪,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徐述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琳,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审被告罗敏,女,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凤琪、原审被告罗琳、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继锋代理审判员  王 婷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廖颖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