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建国与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唐建国。委托代理人陈箭宇,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恒,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5、6社。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国胜。被申请人方金碧。被申请人王润。申请人唐建国与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方金碧、王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建国以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依据,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方金碧、王润名下相应等值财产2000万元整,并承担本案所有保全费用。申请人唐建国已向本院提供以其持有的湖北和邦置业有限公司37%股权为担保财产的担保书。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下,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对案件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违法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张国胜、方金碧、王润名下相应等值财产2000万元整(以江陵县范围内财产为限);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唐建国持有的湖北和邦置业有限公司37%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刘义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