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溪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明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溪初字第00075号原告明某,女。委托代理人骆名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男。原告明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明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键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