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柳州市华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德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华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德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华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文笔路144号。被执行人:广西德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生路东苑一区13号二楼。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华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德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公司无车辆,冻结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初(二)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齐颂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昌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