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张亮抚恤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14号原告李XX,男,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素玲、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亮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XX撤回对张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长 张党生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