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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张亮抚恤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14号原告李XX,男,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素玲、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亮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XX撤回对张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长  张党生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