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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与赵振生、杨玉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赵振生,杨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6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负责人张学鹏,行长。被执行人赵振生,农民。被执行人杨玉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施古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振生、杨玉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