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文真与尚贵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23-2号申请执行人韩文真,男,汉族。被执行人尚贵彬,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贵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尚贵彬的银行存款2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